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互联网时代,微信、微博、QQ、电商平台成了人们社会活动或市场交易的重要载体。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让事实变得有据可查。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如何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如果没有留存好证据,怎么办?一起来看。
    这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数据证据注意保存收集
    你有删聊天记录的习惯吗?多久删一次?使用电子数据当证据,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此前就有一女士仅拿一张微信转账截图去打官司索要欠款被法院驳回的事件。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支招:《规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第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消费者如何证明自己与商家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何证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宣传页面不符?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颜君提示:消费者往往需要提交订单信息、商品详情页面,以及用户注册信息。如果涉及到商家在即时聊天页面对消费者提出了特殊约定,或者进行了特殊承诺的,还需要提交相应的聊天记录页面。颜君提示,这些证据可以以手机截屏或者网络截图等方式提交。如果没有留存好证据,还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调取。她表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1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所以遇到证据缺失的,当事人还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调取。
    借钱不还、房屋买卖纠纷等都可以用电子数据作证
    案例1:公司经营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刚好拿来作证据。
    陈女士去年4月到郑州市二七区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的合约,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宣布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随后,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时,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常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工合同等,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
    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女士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456.04元。
    案例2:借款不还?记得保存转账记录、催还款记录。
    冯先生手头紧张,跟张先生借了3万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张先生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冯先生转了共计3万元。过了两个月,见冯先生没有及时还款,张先生请他补了一张借条,载明从张先生处借到现金转账人民币叁万元整,并约定日利率以及本息归还的时间。
    到了约定时间,冯先生依然没有还钱,今年3月初,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条,微信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有《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近年来,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当然,也有网友担心电子数据被篡改的概率较大,这一担心完全可以避免,因为司法裁判并非以单一证据为依据,将综合其他证据加以判断,且将对造假者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