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宋琦、宋鹏等53名被告人公开开庭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宋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行贿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宋鹏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五百一十万元、没收财产二百万元;其余51名被告人均判处相应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琦利用辽宁省东港市地处沿海及中朝边境的地缘优势,陆续纠集被告人宋鹏、宋瑛、王永发、孙利永、林治刚等人形成层级明确、人员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压同行业竞争对手,欺行霸市,在该行业及地域内逐渐形成强势地位,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此后,被告人宋琦、宋鹏二人以兄弟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先后成立宝华、鲲鹏集团等经济实体,逐步形成了以宋琦为组织、领导者,宋鹏、孙利永为骨干成员,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层级分工较为明确的犯罪组织,无视国法,大肆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辽宁省东港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东港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宋琦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领导者及其成员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行贿罪、赌博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串通投标罪、骗购外汇罪等罪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