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侯永锋 刘乐报道 1月8日,记者从省检察院了解到,日前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

    《意见》强调,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对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把平等保护作为服务辽宁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把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意见》指出,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等界限。对于改革创新中涉及的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

    严格把握批捕、起诉标准。认真落实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充分考虑涉企业及企业人员案件事实、情节、性质、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要件,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坚决防止“带病起诉”。

    《意见》要求,完善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程序。全面审查涉民营企业案件事实、证据,积极开展调查走访工作,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案件的社会影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审慎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决定的,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后续跟踪工作,加强企业家羁押期间对企业管理权、决策权等权益保障,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整体情况的研判,形成有针对性的调研报告和办案指导意见。畅通民营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完善涉民营企业申诉案件接访制度,加强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