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沈阳,消费者买到虚假生产厂家生产的饮品,获得10倍赔偿。
案例回顾
2018年10月,孙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辽宁某合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固体饮品”。产品外包装上记载生产商为工商档案查询不到的“河南千某有限公司”。孙某某认为,该产品是假冒伪劣商品,某合源公司向孙某某退还了3000元货款,但拒绝孙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孙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合源公司赔偿30000元。于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按照10倍价款赔偿孙某某30000元。
法官说法
产品标志是消费者选择和判断是否进行产品消费的重要信息来源。消费者根据销售者提供的产品标志,对案涉商品的来源形成特定的认识,销售者有义务保证其销售的产品标志真实性。本案中,某合源公司出售的食品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并不存在,其主张案涉食品包装上的标注属于印刷错误,但其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证明力不足,故应认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价款10倍的赔偿。
教你维权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如您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直接向销售者申请赔偿。无论销售者能否指明生产者,均不能免除其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如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