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网与干部群众谈法治·以案说法 | 本溪日报 2025-11-18 10:06| 我要分享
核心事件:去年2月,被告驾驶轿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反而选择驾车逃逸。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后续治疗共产生医疗费6万余元、护理费4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余元,三类费用合计超11万元。
被告在事故前已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与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普法聚焦:在本次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两被告各应当赔偿多少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在正常的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赔偿通常会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划分责任。本案中,如果被告没有逃逸行为,其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可以完全覆盖原告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的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商业险部分。机动车商业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免责事由”,只要保险公司能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就有权拒绝赔偿。鉴于公安交警部门因被告存在肇事逃逸行为,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扣除交强险赔付后,剩余费用由被告个人支付。
结语:事故后“不逃”才是唯一正确选择。这起案例的核心警示在于:交通事故本身是“意外”,但逃逸是“故意”,前者可能靠保险分担损失,后者却会让自己陷入“责任全担,保险拒赔,甚至坐牢”的境地。对驾驶人而言,事故发生后正确的做法永远是第一时间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主动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这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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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