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网与干部群众谈法治·以案说法 | 本溪日报 2025-9-22 10:30| 我要分享
市民张某前往某乐园游玩,在体验人工海浪项目时,不慎被水流撞伤头颈部,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及后续康复期间,共计产生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5万余元。事后,张某认为该乐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遂提出索赔。但该乐园经营者辩称:人工海浪项目设施周边已张贴基础提示,张某作为成年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不同意全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乐园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涉乐园的人工海浪项目属于“具有潜在危险性的游乐项目”,该乐园未完全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在游玩时未仔细观察现场提示,且在水流强度明显增大时仍靠近“浪花”核心区,未履行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于是,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该乐园经营者,因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损害承担70%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疏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30%责任。
普法聚焦: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并不是“是否要担责”,而是“经营者对危险游乐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达到什么标准”。不同于该乐园的普通泳池、休息区,人工海浪、过山车、大摆锤等项目本身具有“不可完全预判的风险”。这类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比普通场所更严格:不仅要张贴清晰、醒目的风险提示,还需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实时巡查、设置物理防护设施,且要在游客入园时通过广播、视频等方式主动告知项目风险。
本案判决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守护“游玩自由”,安全才是最好的体验。
从商场、车站、乐园、体育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安全保障义务”,既为消费者撑起“保护伞”,也为经营者划出了“责任线”。它提醒我们,游客要“心中有安全”,经营者要“肩上有责任”。唯有双方共同重视,才能让“游玩自由”无后顾之忧。
栏目支持:市司法局
辽宁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继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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