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孝心照料终获法律认可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继承规则


某小区内,白发苍苍的周小冬(化名)颤抖着接过二审判决书,泪如雨下。九旬舅舅王达(化名)去世5年后,她终于被法律确权继承了老人的房产份额。这场亲情守护见证了28年如一日的尽孝付出,也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继承规则。

王达晚年独居,其亲生女儿王小晓(化名)疏于照料,28年前,其外甥女周小冬从外地回来,照顾老人起居、协助打理生意,直至为其养老送终。王达名下有一套房子,2001年登记产权在他和外孙女高梅梅(化名)名下,两人各拥有50%份额。为表感激,王达曾于2009年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自己名下房产份额由周小冬继承。邻居与社区居委会均证实:“老人全靠周小冬照顾,常说女儿不愿同住。”

2020年1月,王达去世后,王小晓与高梅梅质疑遗嘱效力,核心焦点直指民法典第1124条:受遗赠人须在知晓继承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一审中,周小冬虽提交了其丈夫在王达去世两周内曾向高梅梅发送遗嘱照片的记录,并陈述自己多次向亲友表明接受遗赠,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判决王达的房产份额归王小晓继承。

周小冬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突破形式桎梏,明确“接受表示”可多元化:“法律未限定表示形式,书面、口头乃至特定行为均具效力。”法官采信两项关键证据:高梅梅曾向亲戚承认收到遗嘱照片;周小冬持续保管房屋产权证,以实际行动主张权利。基于此,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王达房产份额全部由周小冬继承。

此案暴露出部分民众对继承规则的3个盲区:“遗赠接受时效”,民法典第1124条中所指的60日期限是权利存续的生命线,超期未表示即丧失继承资格;“表示形式自由”,微信告知、口头声明、持有产权证件等行为均可构成有效接受;“赡养贡献确权”,尽主要扶养义务者,即使非法定继承人,也可通过遗嘱获得遗产(民法典第1131条)。

结语:孝心可以继承房产份额,法律也不会辜负每一份真挚的付出。当亲情守护遇上法律规则,温暖终将照亮正义的天平。

栏目支持:市司法局

辽宁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