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网与干部群众谈法治·以案说法 | 本溪日报 2025-8-25 10:45| 我要分享
核心事件:杜某与某二手车行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以36万元购得宝马530轿车,合同明确约定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杜某在付款提车后1个月内多次发现车辆出现行驶异常现象。经第三方鉴定确认,该车属于右前纵梁受损的事故车。杜某据此主张车行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退一赔三”(退还购车款36万元并赔偿108万元)。车行抗辩称:一是车辆符合二手车使用标准,不影响安全性能;二是即使存在事故也属不知情,无隐瞒故意,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车行返还购车款36万元;综合考量二手车交易特点及过错程度,另行赔偿36万元。
普法聚焦:本案的核心在于二手车行隐瞒车辆事故史是否构成欺诈,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判决解释:做为二手车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活动中,应当首先确保自身已全面深入了解交易车辆信息,相较于消费者,经营者获得二手车相关信息更方便。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案涉车辆过程中未全面告知案涉车辆真实情况且有虚假陈述,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示检测报告未尽到审慎甄别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倍购买商品价款。
结语:
二手车交易中消费者要尽到审慎甄别义务,购车时务必做到查询维修记录、查保险公司出险记录、查第三方检测报告。付款前应要求将所有口头承诺写入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对经营者而言,车辆入库时应进行专业检测、售车前应向消费者披露全部已知信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刻意隐瞒只会面临更重的法律责任。法律既不纵容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欺诈消费者,也会考虑行业发展现状作出合理裁决。当权益受损时,保留完整证据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才能在维权中占据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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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