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网与干部群众谈法治·以案说法 | 本溪日报 2025-8-14 10:06| 我要分享
核心事件:某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典型“帮贷”案件。胡某因征信不良,无法贷款购车。其朋友李某出于义气,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14万元。初期胡某尚能按时还款,但数月后便停止还款并“人间蒸发”。银行起诉后,法院判决名义借款人李某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普法聚焦:“替他人借款”背后的三重法律风险。
一、常见形式与法律定性
1.名义借款:实际用款人“金蝉脱壳”
如开篇引用案件一样,名义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虽未使用资金,但需承担直接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合同相对性决定了名义借款人需独立履行义务,实际用款人违约不影响银行追责。
2.连带担保:签字即担责
吉林市杨某在陈某的借条上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后陈某无力偿还,法院冻结杨某账户并划扣4万元。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责任并存,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
3.“背债”骗贷:或涉刑事犯罪
成都姜女士委托他人寻找“职业背债人”套取贷款,法院认定系以规避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方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扰乱了金融信贷秩序,该行为无效;“背贷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贷款能力,仍配合相关人员骗取贷款,不仅要承担偿还贷款责任,还涉嫌犯罪。
二、法律责任:轻则赔钱,重则入狱
1.民事赔偿:名义借款人/保证人需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若实际用款人失联,追偿成本极高。
2.征信污点:逾期将导致信用受损,影响贷款、消费乃至职业发展。
3.刑事责任:协助伪造材料或骗取贷款,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风险防范建议
1.拒绝“人情担保”:严格审查实际用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借款用途,避免为高风险借款担保。
2.书面协议不可或缺:若确需帮贷,需与实际用款人签订书面追偿协议,明确其还款义务,并尽可能要求抵押担保。
3.留存资金流转证据:通过转账支付并备注用途,避免现金交付。
4.警惕“空白文件”陷阱:不签署内容不全的借条或承诺书,防止被篡改。
结语:
法律不因“不知情”或“讲义气”豁免责任。替人借款看似“举手之劳”,实则是以个人信用为赌注的法律行为。大家应强化风险意识,通过合法渠道融资,切勿以“帮贷”形式规避金融监管,否则终将自食苦果。
栏目支持:市司法局
辽宁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