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8万元转账分手后该还吗?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赠与合同


核心事件:2022年,张先生与李女士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24年,二人分手。据张先生诉称,恋爱期间,他曾先后向李女士转账共计8.2万元,其中包括2022年春节的3万元“过年红包”和同年李女士创业时的5万元“支持”。张先生认为,这些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今两人分手无法成婚,李女士理应返还。而李女士则辩称,这些钱是张先生自愿赠与的生活资助和节日祝福,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不应返还。经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李女士返还6.5万元。

普法聚焦:本案的核心在于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需不需要返还。

一、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界定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恋爱关系中,若大额转账明显带有“以结婚为目的”的附加条件(如转账备注“彩礼预备金”、双方亲友知晓婚约等),就构成法律上的“附义务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律师解释: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可分为三类:一是鲜花、生日蛋糕等小额礼物,这类为维系感情的消费性赠与,因金额较小且具有即时消耗性,通常视为无偿赠与,分手后不得要求返还;二是房租、餐饮等共同生活支出,属于双方共同消费,一般按均等原则处理;三是本案涉及的大额转账,需结合赠与意图综合判断。

二、本案法院判决依据

法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既反对以结婚为名敛财,也保护真心付出者的合法权益。判断是否需要返还,核心在于“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以及“金额是否显著超出日常交往尺度”。

律师解释:法院最终判决李女士返还6.5万元,主要基于三点考量。一是8.2万元中,1.7万元有明确的节日祝福备注,属于普通赠与;二是剩余6.5万元转账发生在双方谈论婚嫁期间,且张先生提供了聊天记录证明当时确有结婚计划;三是结合当地婚嫁习俗,大额资金往来明显超出普通恋爱消费范畴。

结语:

现实中,恋爱关系的甜蜜往往让人忽略财物边界。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不妨通过书面约定或转账备注明确用途,既能避免日后纠纷,也能让感情在理性框架下更纯粹地生长。毕竟,真正的爱情不应被金钱裹挟,但清晰的财物界限,恰是对双方感情的尊重与保护。

栏目支持:市司法局

辽宁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