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网与干部群众谈法治·以案说法 | 本溪日报 2025-7-23 09:28| 我要分享
核心事件:王先生在装修时擅自将自家入户门外移了30厘米,导致邻居刘女士家的入户门松动,且两门存在碰撞风险。刘女士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将王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先生将入户门位置恢复原状。但王先生在上诉、再审均被法院驳回后,仍拒不执行判决。最终,法院决定对王先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送拘压力下,王先生这才履行了判决,免除了拘留措施。
普法聚焦:本案的核心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相邻关系”规则的理解与遵守。
法院判决王先生败诉并强制执行,其法律依据清晰明确,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侵犯共有物权
法律适用:建筑物内的通道、楼道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71条)。
违法性:王先生擅自将入户门外移30厘米的行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也未经相关规划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直接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违反相邻关系义务
法律适用: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民法典第288条);为相邻方提供必要便利(民法典第290条)。
违法性:王先生擅自外移入户门的行为,直接导致刘女士家入户门松动,并产生进出时房门碰撞风险,违背了“方便生活”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超出了相邻关系中应尽的“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对刘女士正常、安全使用房屋(通行入户)造成了妨碍。
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法律适用:生效判决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
违法性:王先生拒绝履行“恢复原状”的判决,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的公然挑战,符合法律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形。
结语:
一扇外移的入户门,不仅侵占了公共空间,还逾越了相邻权利的边界。王先生的经历是一堂深刻的法治公开课:权利的行使有其法定边界,相邻关系蕴含着法律义务,生效的司法判决代表着不可挑战的国家意志。在法治社会,唯有明晰规则、敬畏法律、尊重判决、理性维权,方能和谐共处,避免“小纠纷”酿成“大代价”。
辽宁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