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商贸日益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洋招牌”“假洋品牌”“广告洋文字”也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对人民群众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了误导和消极影响。以至于在社会中形成了“带洋文的好”“洋品牌好”等错误认知,对民族品牌、民族自信心都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其实,早在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就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规自颁布施行以来,我国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法制轨道。但在商业层面,仍然存在着形式多样的故意滥用“洋文”现象。诸如,“蒙娜丽莎拖鞋”“爱德华毛巾”等“假洋”广告品牌,“Avenue des Champs蛋糕店”“Elizabeth奶茶店”等“两掺假洋”店铺招牌,“澡堂”“会战”“喜欢”等中文已有词,却故意用日文名字“风吕”“合战”“大好”的现象,此外还有“土生土长”的东北酸菜包装袋上标写“韩国风味”,就连一包零食“辣条”也得标注“日式”才“高端”,“韩式宫廷美甲”“泰式中医修脚”等怪象、乱象就更滑天下之大稽了。
商业行为也是社会行为,商业品牌语言文字的使用也同样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指出:“语言文字的发展,不单纯是语言的问题,它还承载着国家的主权、民族的文化和利益,涉及到一个民族的兴亡。语言不在,文化就不在。”可见,貌似无关痛痒的“洋品牌”却关乎甚大。
因此,针对“假洋牌”商品泛滥,笔者呼吁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规范。一是加强立法与执法力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严厉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二是汉字品牌商标应纳入强制标准。把使用汉字作为商标的基本要求,禁止“假洋牌”“中西合用商标”,让消费者能够对品牌看得更清晰、更明白。三是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假洋牌”商品乱象的认识,不断引导消费者增强民族自信心。四是积极鼓励培育保护民族品牌及其商业标志,增强群众对民族文化、品牌的认可度、自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