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非法张贴小广告的治理,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外墙体及市政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二、非法张贴小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之日起7日内自行清除已张贴的小广告。逾期不清除者,由区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由通信运营商,对其载明的联系电话予以依法处理。

  三、对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涉嫌伪造证件的,对损害公共财物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需发布广告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街道社区指定的广告信息栏内进行发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