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公安交警服务水平,让群众少跑腿。日前,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推出拓宽交管执法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新举措:当事人对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既可向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到违法发生地所在市的各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再转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切实节省群众的办事时间和成本。

“以前群众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市区,需要到市级交管部门进行复议,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县区,需要到县级交管部门进行复议。”据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拓宽交管执法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后,如果群众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无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市区还是县区,可以在发生地当地任意一个交警大队递交复议申请,由公安交管内部转递管辖部门进行处理,真正实现让群众少跑腿。

对于该项新举措的适用和受理范围,相关负责人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可接受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本市各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本市各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认为本市各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省公安厅交管局明确,各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材料:书面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行政复议由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的,还应提供委托手续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各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