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监督”一词出现了52次,成为《决定》高频词之一。因此,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对于制约权力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永葆先进性的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由之路。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出发点和根本保证。2018年3月20日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推进全面覆盖。树立系统思维,一体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项监督”。 国家监察是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派驻监督要发挥“探头”作用。实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派驻纪检组,目的是完善监督体系,防止出现“灯下黑”。健全巡视整改机制。把巡视整改作为检验“四个意识”、“两个维护”的试金石,压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把督促巡视整改作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培养精准思维,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强化了责任导向。 走中国特色监督之路,必须把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和纪委监督责任“四责”协同起来,打造好“责任传动轴”,构建起“责任共同体”。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突出权威高效。强化政治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围绕权力运行各个环节,探索开展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的有效方式,提高审查调查的权威高效。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建起规、纪、法贯通的制度体系。提高问责处置的权威高效,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实现党和国家监督无盲区、无死角、无空白,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从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作者 赵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