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加大对文物保护工程的问责力度,防止出现文物保护工程程序不规范、进度迟缓、质量不过关等问题。

日前,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通知,要求我省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物局)等有关单位,加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组织领导。同时,要加大对文物保护工程的问责力度,防止出现文物保护工程程序不规范、进度迟缓、质量不过关等问题。对发现的对文物造成破坏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我省各市应全面梳理辖区内2016年(含)以来国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批复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进展情况,建立每项工程进展情况的“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监管。

同时,应全面排查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第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出现险情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险情状况和安全隐患。

此外,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强化文物安全检查督察工作。对安全责任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管理、现场安全施工作业、危险物品管理、文物安全防护措施、日常安全巡查、安全教育培训等14项内容,实施检查督察。对检查督察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文物行政部门应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酿成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和文物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