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经营者:

    为认真贯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市场监管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价工作,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现公告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各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供应,加强价格自律,稳定相关防护用品药品价格;要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商品的价格,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无视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知法犯法牟取暴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切身利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给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处理。

    本溪市公安局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溪市商务局
    2020.1.26